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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发布者:未知 发布日期:2015-10-30 阅读:0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326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目    录
1 总  则
2 术  语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2 防火间距
4.3 消防车道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一般规定
6.2 疏散楼梯问和楼梯
6.3 消防电梯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1 一般规定
7.2 消防用水量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6 灭火设备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2 自然排烟
8.3 机械防烟
8.4 机械排烟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9 电  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3 灯具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