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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钢结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检查要点

发布者:未知 发布日期:2009-10-22 阅读:0
按照《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以下简称规范)、《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88、《钢结构高强度螺栓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91,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程、规定、法规等要求,对建筑钢结构制作和安装的质量,应检查下列有关内容。
 
一、工程设计要求
(一)在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除遵照施工图表达的钢构件几何尺寸、材料规格等内容外,还应了解在本市施工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图应根据沪建建(2000)第22号文关于《上海市钢结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暂行)》要求,提供的下列有关的施工依据。
1、施工应依据的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
2、工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
3、使用钢材的材质及质量等级和金属压型板、压型金属泛水板、包角及其零配件的品种、规格、性能;
4、连接材料(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螺母、垫圈)、焊接材料(包括焊钉)的品种、规格、性能;
5、连接焊缝型式、质量等级及无损检测要求,焊钉焊接方法及要求;
6、高强度螺栓连接面抗滑系数要求;
7、构件除锈质量等级,涂料品种、涂层遍数、干漆膜厚度;
当施工图未注明钢结构件制作、安装有关要求而无施工依据时,应请原设计单位作补充说明。
(二)根据沪规法[2002]287号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通知中第十一条规定:工程文件材料或竣工图为外文版的,应用中、外两种文字准确表达,并由翻译责任者签证。
(三)按照沪府发[1985]108号文件及本市建建(99)第0086号文规定,对确需采用国外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应事先与设计单位商定,在扩初审查前,报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审查,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批准。在本市施工的工程施工图和有关资料的文字译成中文,并采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二、钢构件外观
1、焊接H型钢构件翼、腹板的平整度、翼板对腹板垂直度、弯曲值,钢桁架外形尺寸应符合规范规定(规范71-79页、附录C及市标P29页),翼板与腹板的对接拼接头无明显翘曲,钢构件外形主控项目的允许偏差符合规范31页、表8.5.1的规定;
2、构件翼板等气割边缘、安装坡口等气割面应平整、割纹深度不大于0.3mm,局部缺口不大于1.0mm;气割边不垂直度为5t%≯1.5mm、平面度为5t%≯2.0mm(规范P21、表7.2.2);气割面或剪切面边端应无裂纹、夹渣、分层等缺陷,无气割溶渣;边缘加工的加工面的垂直度为2.5t%≯0.5mm,表面粗糙度≯50um;
3、焊接H型钢的翼板与腹板的拼接缝间距和翼板、腹板拼接长度、腹板拼接长度、腹板拼接宽度应符合规范P29、8.2.1条规定;
4、不同厚度的板材或管材的受拉对接接头和承受动载荷时的受拉应力、剪应力、压应力的不同板厚的对接接头其允许厚度差值(t1-t2)应符合JGJ81-2002,P52页表4.4.5的规定,当厚度差(t1-t2)超过表4.4.5规定时,应将焊缝焊成最大允许值为1:2.5的斜坡状,或将较厚的一面或两面在焊前加工成斜坡。
表4.4.5 不同厚度钢材对接的允许厚度差(mm)
较薄钢材厚度t2 ≥5-9 10-12 >12
允许厚度差t1- t2 2 3 4
 
 
5、各种构件(或零件)的对接拼装焊缝位置、型式、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规定。
6、对接焊缝的余高、错边,角焊缝焊脚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63页表A.0.2,A.0.3(焊接H型梁腹板与翼板的焊缝两端在其两倍翼缘板宽度范围内焊缝的焊脚尺寸不得低于设计值)。
7、对接焊缝边端应按规定设置引弧、引出板(JGJ81,P96页),焊缝边端无弧坑、缺口等缺陷。
8、焊缝外观质量:
⑴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规范P15,5.2.6条);
⑵一级、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且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焊满、根部收缩等缺陷(规范P15,5.2.6条)。三级焊缝的母材上只允许有个别电弧擦伤(规范P62页,表A.0.1);
⑶二、三级焊缝咬边、气孔等外观质量应符合规范P62页,表A.0.1的规定;
⑷焊缝观感应达到:外形均匀、成型较好,焊道与焊道、焊道与基本金属间过渡较平滑,焊渣与飞溅物基本清除干净(规范P16,5.2.11条);
⑸构件组装间隙不超过1.0mm,K、Y型接头组装间隙不超1.5mm,当超过上述规定时,相应增大焊脚尺寸(JGJ81-2002,P95页);
⑹坡口组装间隙超过允许偏差规定时,可在坡口单侧或两侧堆焊、修磨致符合要求;当坡口组装间隙超过较薄板厚度2倍或大于20mm时,不应用堆焊方法增加构件长度或减少组装间隙(严禁在接头间隙中填塞焊条头、铁块等杂物JGJ81,P95页 )。
9、高强度螺栓连接面质量(规范P20,6.3.6条)
连接摩擦面应保持干燥、整洁,不应有飞边、毛刺、焊接飞溅物、焊渣、氧化铁皮、污垢等;除设计有要求以外的摩擦面不应涂漆;安装前高强度螺栓连接面的保护纸、浮锈等清除干净,在螺孔2倍直径范围内不得涂有油漆。
10、螺栓孔质量(规范P27,7.6.1条)
孔壁光洁,C级孔壁粗糙度Ra大于25μm,垂直度3t%≯2mm,直径允许偏差0~±1.0mm,园度偏差2.0mm,孔表面毛刺打磨平整。
螺孔孔距偏差见规范P28,表7.6.2。
 
三、构件安装质量
㈠构件安装几何尺寸符合规范规定(规范P84,表E.0.1~E.0.6;P36,表10.3.3;上海市轻钢验收规程P45~53页)其中:
国标 市标
1、钢柱
⑴柱底脚对定位轴线偏移 5.0 3.0
⑵柱基准点标高
有吊车梁柱 +3.0,5.0 +3.0,-5
无吊车梁柱
+5.0,-8.0 +5.0,-8.0
⑶弯曲矢高 H/1200,≯15.0 H/1000,≯10.0
⑷垂直度
单层柱≤10M H/1000 10.0
>10M H/1000,≯25.0 H/1000,15.0
多节柱
单节柱(底层柱) H/1000,≯10.0 10.0
柱全高 35.0 25.0
⑸柱底脚螺栓垫板与柱底板的连接,设计一般规定为焊接连接,其焊缝形式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螺帽数量应与设计规定相符。
⑹柱底板与基础空隙应用钢板垫实,其垫铁规格、位置应符合规定(轻钢规程P41页,5.2.3条)。
2、钢屋(桁)架、梁及受压杆件的垂直度和侧向弯曲(规范P36,表10.3.3)
国标 市标
⑴跨中垂直度 h/250,≯15.0 h/250,≯10.0
⑵侧向弯曲矢高
L≤30M L/1000,≯10.0 L/1000,10.0
30M<L≤60M L/1000,≯30.0
L>60M L/1000,≯50.0
⑶跨中拱度 设计要求起拱±L/5000, 0.+10(不得下挠)
设计未要求起拱:0,10.0
⑷屋架支座与混凝柱连接空隙处理按钢柱相同,
⑸墙梁与檩条 L/750,≯12.0 L/750,15.0
墙梁弯曲矢高 L750,≯10.0 L/750,15.0
墙梁、檩条的间距 ±5.0 ≤10.0
3、吊车梁(规范P85,表E.0.2),其中有关
检查项目: 国标 市标
⑴梁跨中垂直度 h/500 h/500
⑵侧向弯曲 L/1500,≯10.0 L/1000,10.0
⑶垂直上拱矢高 10.0(不得下挠) +5.0~10.0
⑷相邻两吊车梁 中心错位3.0 1.0
接头部位 上承式顶面高差1.0 1.0
下承式底面高差1.0
⑸同跨间任一截面的吊车梁中心跨距 ±10.0 L≤15M, ±3.3
L>15M±[3+0.25(L-10)]
4、多层及高层(规范P88,表E.0.5)
⑴上、下柱连接处错口 3.0 市标
⑵单节柱垂直度 h/1000(JGJ99-98) H≤10Mm,H/1000
H>10M,15.0
⑶同一层柱各柱顶高差 5.0 5.0
⑷同一根梁两端顶面高差 L/1000,≯10.0 L/1000,10.0
⑸主梁与次梁表面高差 ±2.0 ±2.0
⑹压型金属板在钢梁上
相邻列的错位 15.0 10.0
⑺柱底标高 ±2.0(JGJ99-88
P128页)
⑻压型金属板与主体结构
构(梁)的锚固支承长度 ≮50.0(规范P54页)
⑼刚性节点衬垫焊间隙应符合设计及焊接技术规程的规定,衬垫板与主体结构密贴、平整,间隙不超过1.0mm(JGJ81,P95页)对接错边及焊缝余高应符合规范P63页 表A.0.2规定)。
5、钢柱等主要构件的中心线及标高基准点等标记应齐全,并在标高、中心基准线上打冲印,冲印深度不超过0.5mm(规范P37页,10.3.5条)。
6、单层、多层及高层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偏差分别符合规范P37,表10.3.4;P44表11.3.5规定。
7、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总高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89页,表E.0.6规定。
8、注意构件安装的安全稳定,对主要构件安装就位后,应立即校正、固定,形成稳定的空间体系(JGJ99-98,P121,11.6.6条)市轻钢规程P43,5.4.4条)。
9、高强度螺栓施工质量
⑴高强螺栓连接面的质量符合规定(本内容二,9条),安装前已进行抗滑移系数复试;
⑵大六角头高强度螺栓的施工扭矩和检查扭矩符合规定,扭矩扳手有标定记录(规范P19页,6.3.1条,P20页);
⑶不能自由穿入的螺孔不得气割扩孔,应用铰刀修整、扩孔后孔径不应超过1.2倍的螺栓直径(JGJ82,P22页;规范P20,6.3.7条);
⑷垫圈方向正确、螺栓穿入方向应一致,螺牙露长2-3扣,其中允许有10%的螺栓丝扣外露1扣或4扣(JGJ82 P22,3.4.6条;规范P20页,6.3.5条);
⑸大六角头高强度螺栓和扭剪型梅花头未拧断的螺栓终拧后作出终拧标记(规范P19页,6.3.3条,JGJ82场P24页,3.4.15条);
⑹高强螺栓连接面应密贴(规范P127,6.3.4条);并不得在雨中安装高强螺栓及用高强螺栓兼做临时螺栓(JGJ82 P22页,3.4.8条,3.4.5条);
⑺当天安装的高强螺栓应在当天终拧结束(JGJ82 P24,3.4.17条);
⑻经检查合格后的高强螺栓及连接处,应按设计要求及时涂漆防锈(JGJ82,P25页 ,第3.6.2条)。
10、普通螺栓及自攻钉等施工质量
⑴自攻钉、拉铆钉、射钉等规格尺寸应与连接钢板相匹配,其间距、边距等应符合设计要求(规范P18页,6.2.2条);
⑵永久性普通紧固应牢固、可靠、外露丝扣不应少于2扣(规范P18页,6.2.3条);
⑶自攻钉、钢拉铆钉、射钉等与连接钢板应紧固密贴、外观排列整齐;
⑷普通螺栓、铆钉、拉铆钉、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和国家产品标准(规范P8页,4.4.1条),对拉条等零件的安装的长孔不应采用小垫圈。
⑸注意各种普通螺在螺帽端或长圆孔处的垫圈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拉条等拉杆螺栓螺牙露长是否符合合格规定,柱间或屋面园钢支撑螺母端支承角钢是否变形,拉杆是否拉紧。
11、焊钉
⑴焊钉规格、焊接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瓷环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烘焙,采用手工焊时应由设计单位注明焊脚尺寸。
⑵焊钉端头与圆柱头不得有铁锈或污物,严重锈蚀的不能使用(YB9238-92,6.3.6条);
⑶焊钉焊接部位无油漆、铁锈等脏物,在焊接件上有雨、雪及水份和气温在0℃以下时不得施焊(YB9238-92,P41页);
⑷焊钉根部焊脚应均匀,局部未溶合或不足360º的焊脚已修补;
⑸焊钉焊接后30º弯曲检查,其焊缝和热影响区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
12、金属压型板(YBJ216-88,P31页;规范P52页)
⑴目测屋面、墙面平整,屋面檐口成一直线,墙面下端成一直线;
⑵连接件无松动,螺钉周边的板不得有下凹现象;
⑶板上无折裂和未经处理的错钻孔洞等缺陷,无施工残留或污物;
⑷涂层、镀层压型板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剥落和擦痕等缺陷;
⑸在支承构件上可靠搭接,搭接长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规范P54页);
⑹组合楼板中压型板与主体结构(梁)的锚固支承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50mm,端部锚固连接可靠(规范P54页)。
压型板与钢梁间隙不大于1mm,压型板之间和与钢梁之间采用贴角焊或塞焊,焊缝间距300mm左右,长度20~30mm(YB9238-92,6.1.11,6.2.1,6.2.2条)。
压型金属板在钢梁上相邻裂的错位10mm(市轻钢规程P55页)。
四、油漆
⑴构件油漆后,油漆基层不应有飞边、毛刺、焊疤、焊接飞溅物、氧化铁皮和污垢、泥砂等,构件除锈质量符合设计规定(规范P56,14.2.1条);
⑵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⑶构件表面不应有误涂、漏涂,涂层不应有脱皮、返锈等。涂层均匀,无明显皱皮、流坠、针眼和气泡等缺陷(规范P57,14.2.3条);
⑷涂装完成后,构件的标志、标记和编号应清晰完整。
五、钢网架结构
1、球、锥头、封板等网架零部件坯件不得有过烧、裂纹、褶皱及氧化皮,坯件尺寸和加工精度,以及杆件成品尺寸分别是符合国家规范和上海市DBJ-80-52,P59-68页规定;各种零部件按设计要求进行除锈。
2、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0M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钢结构,且有设计要求时,对焊接球进行轴心拉压承载力试验,对螺栓球最大螺孔螺纹进行抗拉强度保证载荷试验。
3、杆件焊缝质量等级和检测数量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检测数量时,可参照上海市《网架与网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DGJ08-89-2000),P38页表8.4.1的规定,焊缝外观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规定(与钢构件焊缝质量要求相同)。
4、网架小拼、总拼单元允许偏差符合规范P48、49表12.3.1,12.3.2规定。
5、网架安装前对支座支承座位置、顶面标高、顶面水平度、支座锚栓或底板中心偏移进行复测,如有埋件板位置超差过大而减少网架支座焊缝位置或长度时应经设计单位签证认可(规范P47,表12.2.2)。
6、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橡胶垫块与刚性垫块之间或不同类型刚性垫块之间不得互换使用(规范12.2.3条)。
7、网架支座锚栓的紧固应符合设计要求(规范12.2.4条)。
8、网架总拼完成,高强度螺栓与球节点应紧固;高强度螺栓拧入球的螺牙长度不小于1.0的螺栓直径,连接处不应有间隙、松动等未拧紧情况(规范P20,6.3.8条)。
9、网架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安装完成后分别测量其挠度值,其挠度值不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跨度大于24M网架,其挠度值测5点)。
10、网架杆件轴线平直度L/1000,≯5.0(DBJ08-89-2000,P92页),节点及杆件表面应干净,不应有明显的疤痕,泥砂和污垢,螺栓球的多余孔应及时封闭、节点空隙用油腻子填嵌严密(规范50页)。
11、安装完成后按规范50页,表12.3.6检查安装几何尺寸,并对套筒等未涂装部位补涂防腐。
12、油漆质量要求与钢结构相同。

六, 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的
文件和记录
㈠交工资料
1、钢结构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
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记录
3、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⑴见证取样送样试验项目
a、材料及焊接材料复验
b、高强螺栓预抗力、扭矩系数复试
c、摩擦面抗滑系数复验
d、网架节点承载能力试验
⑵见证检验项目
焊缝质量:
a、内部缺陷
b、外观缺陷
c、焊缝尺寸
高强度螺栓施工质量:
a、终拧扭矩
b、梅花头检查
c、网架螺栓球节点
柱脚及网架支座:
a、锚栓紧固
b、垫板、垫块
c、二次灌浆
主要构件变形:
a、钢屋(托)架、桁架、钢梁、吊车梁等垂直度和侧向弯曲
b、钢柱垂直度
c、网架结构挠度
主体结构尺寸:
a、整体垂直度
b、整体平面弯曲
4、有关观感质量检查项目检查记录:
⑴普通漆层表面
⑵防火涂层表面
⑶压型金属板表面
⑷钢平台、钢梯、钢栏杆
5、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分项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
⑴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
⑵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
⑶连接用紧固件品种、规格、性能;
⑷焊工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⑸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⑹高强度螺栓连接面抗滑系数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⑺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⑻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
⑼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
⑽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层面工程完成后的挠度值;
⑾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⑿薄型防火涂料的厚度应符合有关部门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型防火涂料深层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8、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⑴焊后被封闭的焊接部位;
⑵高强度螺栓连接面质量;网架高强螺栓拧入螺栓球长度,网架支座底脚螺栓与过渡板连接质量;
⑶构件或零部件除锈质量;
⑷柱底板、网架支座与基础间的垫板、垫块的设置;钢柱与杯口基础的连接等;
⑸顶紧接触面的连接部位。
9、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性能检测报告;
10、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11、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实施方案及验收记录。
㈡其他应提交的竣工资料:
⑴工程使用原材料品种、规格、钢号、数量汇表;
⑵监理对工程使用原材料审批表;
⑶钢构件明细表、出厂合格证;
⑷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㈢根据规范规定,钢构件质量检查过程中还应具有下列有关检查记录和资料:
⑴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⑵焊钉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⑶焊钉性能检验及焊接端的鉴定资料(JGJ81,90页);
⑷扭矩板手标定记录;
⑸焊钉、高强度螺栓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⑹焊接材料烘焙记录;
⑺各相关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检验记录;
⑻分项工程检验的质验记录所含各检验项目的检查记录;
⑼安装构件进场有关资料及质量验收记录(轻钢验收规格P40页);
注:“市标”即为本市《轻型钢结构制作及安装验收规程》
DGTJ08—010—2001
J10125-2002